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企业联保互保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厦门市万亨欣进出口公司、董某、曾某、姜某等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启高公司向赣州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2000万元。5月28日,万亨欣公司向赣州银行出具《银行承兑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启高公司与赣州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董某、曾某、姜某分别向赣州银行出具《保证书》,自愿为启高公司在赣州银行办理敞口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启高公司于5月29日至6月11日之间分别与赣州银行签订35份《银行承兑协议》,扣除启高公司缴存的承兑保证金,该35张承兑汇票敞口金额共计1999.95万元。期满后因启高公司未交足保证金导致赣州银行对外垫付汇票金额,实际垫款1953万余元。万亨欣公司、董某、曾某、姜某亦未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因主债务人启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董某、曾某、姜某作为保证人应向赣州银行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判决被告万亨欣公司、董某、曾某、姜某偿还赣州银行厦门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及罚息。
至此,厦门中院已审结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新联商业银行、中信银行、集友银行、赣州银行等为原告起诉启高公司、万亨欣公司等互保或联保的借款合同案件共14件,涉案金额达1.9亿余元,均判决启高公司、万亨欣公司等承担还款责任或保证责任。
■新闻观察■
企业联保潜存金融风险
本报记者 何春晓 本报通讯员 尤冰宁
据记者了解,2011年以来,厦门两级法院受理金融借款案件3063件,发现企业贷款联保现象十分严重,如先后发生东方龙公司、万亨欣公司、启高公司、力鹏公司、迈士通公司等倒闭系列案件50余起,涉及不同银行借款案件少则五六件,多则10余件,标的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
企业联保潜存金融风险:
一是企业联保放大了贷款担保能力,极易引发大量连锁危机出现群聚效应,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企业联保在市场上升期有助于集中规模优势,更易获得银行批贷,能放大信用倍数。但是,一旦市场下滑,一家或多家企业出现偿付困难,资金链风险就会顺着担保链条危及全部联保企业,往往导致一损俱损,风险系数放大,形成系统性风险。
二是企业联保或企业与个人互保极易引发大量社会问题。联保企业连锁倒闭,进而引发大量债务纠纷、拖欠工人工资等连锁社会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参与为企业联保,不仅容易为个人利用企业联保制度大肆向银行借款举债,而且极易导致企业联保债务发生,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携款逃跑,恶意躲债问题,为企业债务后续清偿制造障碍。
法通公司建议:一是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借款采取关联企业联保的担保方式。二是谨慎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方式,使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监督,通过企业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减少贷款风险的发生。三是金融机构应建立贷款人、担保人贷款、担保记录联网查询系统,参与联保的数额作为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还款能力的考查依据。
法通公司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