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团伙采取“丢包”手段骗取他人现金,事发后既要罚款又要坐牢。近日,重庆市黔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丢包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 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商量一起外出行骗,后杨某某又邀约张某某参与。后三人从重庆市巫溪县出发,途经湖北省,于2013年1月26日到达重庆市黔江区,三人用胡某某的身份证在黔江区“博华商务宾馆”登记住宿。次日早上6时14分许,胡某某驾车与张某某、杨某某一起到黔江城区,当车行至重庆市黔江区小广场黔江汽车客运站门口的三岔路口,杨某某与张某某便下车寻找作案对象,此时,被害人成某某路过,张某某便以问车站为由,与被害人成某某搭话,杨某某遂上前假装丢下一个钱包,张某某把钱包捡起后,对成某某说“捡到的钱不是我一个人的,我们一起分”,后将其骗到胡某某驾驶的车上,杨某某假装来找钱包,也到胡某某驾驶的车上。之后,杨某某以证明成某某是否捡到钱包为由,骗取成某某的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以及银行卡密码后,让被害人成某某下车。同日6时50分三人驾驶车辆到黔江区西山农业银行,由胡某某戴口罩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成某某银行卡上9900元现金,并花去手续费16元。除去开销后三人每人分得赃款3000元。
2013年6月,三被告人又相邀驾车外出行骗,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在黔江区舟白检查站被黔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9900元及16元手续费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成某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胡某某提出犯意,后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均积极实施犯罪,其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综合考虑三被告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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