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填补生意上的亏损,男子在自家房屋已经租出去的情况下,又先后与四人签订租赁定金合同,一房多租,诈骗15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海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1月5日,郑海波与江某签订租房协议,将位于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8队的自建房七楼共240平方米的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出租给江某使用,租期为50年。后郑海波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与江某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况下,隐瞒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于2011年8月—10月期间,分别同温某、刘某、黄某、覃某四人重复签订该房屋租赁定金合同,一共骗取了四人定金共计15万元。而后,郑海波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填补生意亏损。当温某等四人获悉该房屋早已出租给江某后,多次上门向郑海波追讨定金,其均以各种理由推搪并逃避在外,今年3月份郑海波被警方抓获。案发后,郑海波退清了骗取被害人的定金合计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海波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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