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西乐业县新化镇的杨益在法院门口被同居女友拒绝与自己再共同生活,一时性急,竟将手中的刀刺向女友脸部,致使女友脸部受重伤。案发后,意识到自己错误的杨益主动赔偿女友的各种经济损失万余元。11月5日,鲁莽汉子杨益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益与被害人梁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并生育两个小孩。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杨益与被害人梁某商量好准备到法院要求调解子女抚养问题。同日14时许,二人到达法院门口时,杨益请求梁某与其继续共同生活,遭到梁某拒绝后,杨益用事先准备的美工刀将梁某的左脸部及左手臂割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的伤属于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杨益赔偿受害人梁某各种经济损失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受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杨益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各种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该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的,与其他伤害案件有所区别,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杨益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乐业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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