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亮剑“诈弹”让公众心安
作者:徐永忠
201311月5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院获悉: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下午对谎称有炸弹而导致六地机场五个航班被迫返还的肇事者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洪亮有期徒刑五年。(11月6日《人民日报》)
近年,航班“诈弹”事件频发,截止今年10月,全国查办的涉及散布或传播飞机“诈弹”信息案件就达80多起。所谓“炸弹”最后多被证实为“诈弹”, 即有人故意拨打恐怖威胁电话,称飞机上有炸弹云云。他们为何谎称有炸弹?尽管原因很多,但不外乎是出于个人原因报假案,这种恶作剧式的报假案导致人心惶惶,以及飞机被迫停止运行,接受检查。其后果无疑会造成多架次航班紧急备降或长时间延误,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由此带来的物质损失还是其次,更主要的是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以及公安等国家机关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等枉费的警力。
对于此类事件,过去大多是对于肇事者处以行政拘留5日或是罚款,这样的处罚显然是放纵了这些不法分子,对于给航空公司带来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即使判决被告人承担也是“空判”,肇事者根本没有能力赔偿。很多专家认为,“诈弹案”频发,说明目前法律对肇事者的处罚力度,无论从刑期上还是经济上均不足以震慑潜在效仿者。
鉴于此,公安部今年5月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9月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此前界定模糊的“虚假恐怖信息”有了明确的范围,为依法追究肇事者刑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被告人王洪亮成了该解释出台后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有了司法解释和案例,尽管不能完全杜绝编造恐怖信息行为的发生,但至少可以震慑挽救一批“恶作剧”爱好者,去除公众尤其是乘客的恐慌情绪,这也是法律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