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九江县爱华液化气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单位负责人裴小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9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和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晚间8:00》报道了武宁县罗坪液化气站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以谋取不法利益,造成某用户工厂车间工人中毒的事件,该案在江西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也成为公安部督办的跨省大案。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层层追查二甲醚的来源,最终确定罗坪液化气站中掺杂的二甲醚是从九江县爱华液化气有限公司购买。二甲醚是国家限制经营的危险化学物品,爱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并未办理经营二甲醚的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被告单位爱华液化气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致广大用户的安危于不顾,经查实非法经营二甲醚近百吨,并造成用户中毒,扰乱了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规定的“情节严重”。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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