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缺少生产手续,给点儿钱就不给你曝光了。”“有人举报你违规生产,给点好处,我们就不通知有关部门查处。”一伙打着“记者”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犯罪分子,在三年间,向小企业、小作坊敲诈勒索19次,勒索钱财67000元。日前,他们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55岁的吴某,系某报社专栏编辑部的临时工;他的朋友陈某、张某等人则自称是“中小企业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自2009年8月起,吴某等十人采取交叉结伙的方式,打着“报社记者”、“企业维权中心人员”的名头,在大渡口、南岸、巴南等地寻找小企业、小作坊,以其无生产许可、生产环境不合格等为理由,勒索钱财。他们三两结伙,驱车前往搜索到的小摩托车配件厂、包装加工厂、炼油作坊等,将“记者证”、“工作证”一晃,就开始在现场拍照,称自己已取得证据,语言威胁老板不给钱就予以曝光或通知有关部门查处,从而勒索到现金、香烟等,之后瓜分。
2012年,吴某等人被举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5月,检察院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对这伙人提起公诉。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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