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出头的湖北男子李某,曾经被人结伙抢劫,后怀疑老朋友林某参与了该抢劫行为,遂结伙将林某控制,强行向对方索赔10万元。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4月6日早上8时许,李某伙同5人(均另案处理),到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某酒店房间找到林某,将林控制在该房间内。李某称,他曾经被人抢劫过,怀疑林某有参与该抢劫案。李某以把林某送到派出所为威胁,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期间,李某的同伙对林某实施殴打。林某遂打电话让其母亲凑钱,后林家向公安机关报警。
次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林某解救,李某闻讯逃跑。同年9月7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候机楼安检口将李某抓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林某出具的一份刑事谅解书,林某表示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所有责任,希望法院从轻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的犯罪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该案,李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是主犯,但考虑到其系因怀疑被害人对其实施抢劫才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该案系犯罪未遂,其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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