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午9时,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老年人犯罪案件。
该案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害人数众多,同时又是空巢老人犯罪案件,因此社会影响较大。因被告人蒋某已年满八十周岁,为了防止在开庭时被告人身体不适,法院专门联系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在庭审时值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自认为受到家庭和社会的不公平待遇,遂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当其发现许多群众于每周四晚上聚集在南宁市江北大道邕江边烧纸钱等物品祈福时,便计划将汽油泼向火堆烧伤他人,以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为此,蒋某准备了汽油、铝盆、手电筒等物品。2012年11月1日21时许,当群众聚集在邕江边烧纸钱等物品祈福的时候,蒋某站在人群身后的台阶上,用铝盆盛装汽油泼向火堆,致使火势爆燃,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当前,我国人口正逐步走向老年化,孤寡老年人、空巢老人逐年增多,他们因缺乏关心、关爱,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甚至走向犯罪道路。该起案件的发生已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应该引起社会上对于“空巢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生存状况的重视和反思。
从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北京机场航站楼爆炸案,到该起空巢老人泼汽油案,都属于因为一己之私,以暴力甚至是恐怖的方式袭击无辜的群众。诚然,在这些案件背后都存在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伤害无辜的理由。不管个人遭受任何不公平的对待,任何针对无辜人群的袭击都是不可接受的,其实施者不但无法解决现实问题,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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