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灾区人民生产建设的救灾款,在贪婪的“硕鼠”眼里却成了“唐僧肉”。隆林县桠杈镇人民政府女会计田茂书,就把职工捐献的抗旱救灾款一分不剩据为己有,还假冒镇长签名贪污工作经费等费用共29049元。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田茂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责将田茂书退缴到检察机关的赃款人民币29049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2009年12月,被告人田茂书分别以桠杈镇龙良村民委员会、忠义村民委员会、纳贡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打报告给桠杈镇人民政府,要求划拨本年度第三、第四季度工作经费共7500元,并模仿镇长彭军的笔迹在三份报告上签上“同意拨款”或“同意划拨”字样,然后将三份虚列的报告以“经费支出”的名义出账在桠杈镇人民政府2009年12月的第3#、4#、5#会计凭证上,从而骗取公款人民币7500元。
2011年桠杈镇人民政府共收到本镇干部职工募捐抗旱救灾款4500元。此款转交给自治县民政局后,自治县民政局于同年8月11日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开具了一张收到桠杈镇人民政府捐款4500元的票据,被告人田茂书拿到该票据后,在会计账上以“经费支出”名义出账,侵吞公款人民币4500元。
经查明,被告人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6月,采取伪造、虚列、重报类似等手段6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9049元。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⑤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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