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为黑龙江省某农场弘发药店业主,2011年10月22日和11月2日,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两次违反弘发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购进药品的规定,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某药店以人民币13元/盒的价格购买“风湿消骨镇痛灵”共计50盒,回到自己经营的黑龙江省某农场弘发药店以人民币15元/盒进行销售,共计销售8盒,获利人民币16元。经黑龙江省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药品生产厂家为虚构企业,该药为假药。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1年12月14日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讷谟尔乡被公安机关抓获。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L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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