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岁的小伙为谋取利益,在出售大米时,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虚增大米重量5500斤,价值9900元。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伙同许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商议用卖大米的方式实施诈骗。由陈某购买作案的遥控器及电子秤,并提供运送大米的面包车。于是三人便在屯溪区寻找购买大米的客户,在出售大米时便用事先准备的遥控器控制电子秤重量,从中骗取大米重量差价。3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与许某分别窜至屯溪区某有限公司食堂和某快餐店出售大米,通过遥控器控制电子秤的方式,将购买的3300斤大米称重为2300斤及2500斤出售给两家单位,从中虚增大米重量1500斤,以每斤1.8元的价格计算,诈骗钱款2700元。
短短一个月时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许某、陈某用同样方法先后成功诈骗4次,从中虚增大米重量5500斤,共计诈骗大米价值9900元。作案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4月26日,被告人李某等人在屯溪区某有限公司食堂第5次采用同样方法将购买的2520斤大米称重为2948斤,在称重时被该食堂老板发现有可疑之处,于是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正在行骗的李某等人抓获。
据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8月出生,江西余干县人,逮捕后李某亲属代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9900元。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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