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食品市场永远在不断拖后腿,层出不穷的问题将中国公民练就了百毒不侵的金刚不坏之身。这不,连由经营权收归国有的食盐业也遭到了挑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8月5日,销售不合格食盐的黑心商贩王新力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新力,系新野县个体经营户,2011年7月至今年5月,被告人王新力非法购进六袋(每袋100斤)散装盐及四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袋装盐,通过其位于新野县南关菜市场干菜门市转卖谋利。经南阳市质量技术检测中心鉴定,该批次食盐铅、镉超标,不含碘酸钾,属于不合格产品。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类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根据刑法第143、150条[2]的规定,犯本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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