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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松香褪猪毛,褪去猪毛带来祸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8/1 18:01:35   阅读:1831

    如今经济发达了,生活条件好了,但很多人却又为“吃”的问题发起了愁。不是不想吃,而是不敢吃!农药超标的反季节蔬菜、含瘦肉精的猪肉、比马桶水还脏的冰块等有毒有害的食品一再进入市场,出现在人们的餐桌上,让人们不寒而栗,同时也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深恶痛绝。7月29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的案件作出了宣判,宋某及其妻儿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分别被判处罚金。宋某的妻儿同时被适用缓刑,且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今年4月15日,工作人员依法对宋某的租住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宋某使用工业松香褪猪头毛,立即对松香和猪头进行扣押。经查,被告人宋某与其妻子自2003年开始做熟食生意至今,使用工业松香褪猪头毛,其子2009年后也开始着手帮忙生意。

  据宋某供述,每天早上六点左右,他先到菜场购置猪头,之后回到租房将猪头浸泡在清水中,然后对铁锅里的松香加热,等松香溶化后,将松香淋到有猪毛的地方,再把猪头浸泡到冷水中,等猪头表面的松香硬化后剥掉松香,猪毛随之剥落。之后就可以将猪头烧熟做成猪头肉和猪耳朵,推到街上卖给老百姓。

  经证实,工业松香含有的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的作用下会进入禽畜肉类扩张的毛孔内,人食用后会严重损害人体的肝脏和肾脏,对于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朱运德律师
                                                               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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