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工资待遇,夜总会七名员工集体罢工去K歌,行政部和保安部经理便对其大打出手,造成员工轻伤。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檀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3年4月3日晚,黄山市屯溪区某夜总会员工汪某、汪某某、张某等七人因不满工资待遇集体罢工,相约在另一家KTV内唱歌。当晚8时许,担任该夜总会行政部经理的被告人方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恼火,遂叫上保安部经理檀某等人到KTV寻找汪某等人,要求他们回单位上班。方某等人在一包厢内看见员工汪某某,因言语不和,便对汪某某拳打脚踢。随后,被告人方某、檀某又对另两名罢工员工汪某、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汪某的伤情为轻伤。
被害人汪某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方某得知汪某报案后在现场等候民警接受调查。几天后,被告人檀某也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3万多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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