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臆想症少年杀弟记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8/1 17:53:24   阅读:3475

    今天,笔者从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获悉,7月30日,该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杀人动机竟是其臆想父母将会挖其器官去卖钱,为报复父母而亲手掐死了自己年仅五岁的亲弟弟。

  2012年10月,被告人武智(化名,1995年10月出生)将弟弟武隆(化名,5周岁),从老家河南省汝南县带到广东省翁源县翁城镇,与在翁源收废品的父母一起生活。一起生活后,武智不服其父母管教,并臆想其父母将会挖其器官去卖钱,且其银行卡、QQ号、手机都被父亲监控,想打又打不过父亲,想杀也杀不过父亲,于是就想到要让父亲断子绝孙,以此报复其父母。

  2012年12月31日早上8时许,武智的父母吃完早餐离家去收废品,离家之前叫醒武智,让其起床吃饭。武智在床上就冒出要杀死其弟弟武隆的念头,父母走后,他马上起床,想着要去坐牢就先换上刚洗干净的衣服,然后出到客厅,看到正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的弟弟武隆,就上前去用手卡住武隆的脖子,直至武隆停止挣扎后才将手松开。当其发现武隆的头还会动时,又一手捂嘴,一手继续掐住武隆的脖子,直至感觉到武隆的头不会动才停下来。因担心武隆还会动,武智第三次用手掐住武隆的脖子,直到感觉到武隆已经死亡才停止。然后,武智跑到对面加油站向郭某借到手机后,返回家中打电话向110报警,称其将弟弟掐死了,要自首。接到报警的民警到场后将武智抓获。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隆系因被他人用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定责任能力人。

  庭审过程中,武智之父几度嚎啕大哭,既为小儿子的离去痛苦,又为大儿子入狱痛苦。庭审结束时,既是凶手之父又是被害人之父的武某洒泪跪求法官,请求法庭法外开恩,从轻判处被告人武智。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朱运德律师
                                                            联系电话:18926562158

                                                            http://www.cnbian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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