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用死猪肉冒充牛肉出售的轩某,被依法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轩某以100元的价格从民权县龙塘镇某村村民李某家中购买了一头死因不明的猪。轩某将此死猪拉到自己家中进行屠宰,添加胭脂红和牛肉膏煮制后,充当牛肉在集会上卖给了当地群众。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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