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一起倍受关注的制贩假酒团伙案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等共12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分别被判处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67万元。至此,一起跨省作案、犯罪过程覆盖购买制作原料、运输生产以及销售等“一条龙”式的家族犯罪案件顺利审结,社会反响强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等人从浙江省温州市的林某、江苏省无锡市的缪某处以及其他地点大量购买制作假冒宣酒和假冒古井原浆的包装材料,并通过银行分别在2012年7月21日、8月10日、8月15日三次共汇款给缪某104500元。期间所购买的制作假酒的包装材料均由被告人朱某或者通过长途客车、物流等途径运回凤台。被告人陈某和王某又从怀远马成村闫某处购买散酒,从废品收购站购买名牌空酒瓶,由其他同伙人孙某负责运输散酒和空酒瓶,随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再将制假原材料分别运至被告人闪某和孙某家中进行地下装瓶生产。待假酒生产完毕后,由被告人朱某负责看管、把门望风,由江某等人负责将假酒运送给购买假酒的陈某等人,被告人闪某负责记账,逐步形成了被告人陈、王等人从原材料采购、灌装生产假冒名牌酒直到最后销售的完整制贩链条。
2012年8月22日上午,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王某制假窝点,并在被告人闪某和孙某家中扣押大量的生产假冒宣酒和古井原浆等的外包装盒、酒瓶、酒瓶盖、涨裂环、铆钉等物品三十余万件,以及散白酒2300公斤。随后根据闪某的记账本确定,被告人陈、王等人组成的家族式犯罪团伙共生产并对外销售了假冒宣酒3364件和假冒古井原浆酒8453元,共计11817件(扣除记账本记录的古井原浆酒“光瓶”、“光标”的记录),按照每件80元计算,合计销售金额为945360元。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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