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小伙组团驾车旅游是常有的事情,可专门组团驾车出省偷衣服却是一件稀罕事儿。近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年轻小伙驾车跨省盗窃衣服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曾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涛、付小伟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曾红、付小伟是四川富顺县人;被告人陈涛是四川营山县人。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红与余小华(另案处理)共谋到外地商店盗窃作案,其后又电话邀约被告人付小伟、陈涛一同参与。同月16日,被告人曾红驾驶面包车搭载付小伟、陈涛、余小华及余小兵、胡明明(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四川省成都市大丰镇向重庆梁平出发,车上六人商量由曾红驾车找到卖衣服的商店后,就将车停在商店附近隐蔽处等候,余小兵、胡明明进入服装店内干扰营业员的注意力,余小华趁机盗窃上架待售的衣服,交给被告人付小伟藏于身穿的黑色大衣内,后付小伟以怀抱小孩为掩护将窃得的衣物带出商店,交给等待在店外的被告人陈涛,陈涛将衣服放入黑色袋子内送至被告人曾红处,藏匿于面包车上。衣服销赃所获款项由余小华、余小兵、胡明明提成后,六人再平分。同月17日,六人先后窜至四川渠县、大竹县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盗窃衣服53件。2012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曾红、付小伟、陈涛在重庆市万州区银万宾馆被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曾红的面包车内搜出被盗衣服。经梁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服案发时价值47705元。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朱运德律师
联系电话:18926562158
http://www.cnbian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