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QQ”被誉为交友神器,一方面为都市男女提供交友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刘宁通过QQ聊天,以游玩之名骗来女网友卖淫,被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6月初,19岁的刘宁和李军(已判刑)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俩人常在一起商量如何挣钱玩乐。听说卖淫挣钱,李军就建议长相帅气的刘宁上网交友,然后将上钩的女青年胁迫到外地“做生意”,俩人拿提成。于是,两人就通过QQ聊天室找寻“目标”。一次在一个叫“游山玩水”的聊天室,俩人通过QQ聊天认识了在苏州打工的陈小露。小露是安徽人,高中辍学后在苏州打工,因为没什么朋友,每天下班后就“泡”在网吧里,她很喜欢旅游,刘宁抓住这一点,邀请她来邳州游玩。小露一想正好顺路可以回老家看看,就同意了。
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宁和李军将陈小露从火车站接到宾馆。第二天上午,带着小露在邳州逛了一圈,晚上吃完饭后,两人原形毕露,李军让陈小露换上暴露的衣服到酒吧坐台卖淫给其赚钱,小露不同意,李军即以拳脚殴打,强迫其同意。看着陈小露仍然不愿意,李军又让刘宁帮助劝说,刘宁恐吓小露说再不愿意就把她卖到偏远山村去。在二人强迫下,陈小露勉强同意了。后陈小露趁刘宁上厕所之机逃到旅社外求助,在别人帮助下报警。
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刘宁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宁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妇女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权利,构成强迫卖淫罪。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朱运德律师
联系电话:18926562158
http://www.cnbian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