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一青年何某被老板臭骂一顿后,心情极度郁闷,深夜中遇到一位独行的女子,临时起意抢劫了该女子,抢劫后见该女子姿色姣好,穿着暴露,又将该女子强奸。近日,何某因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获刑。
现年28岁的何某是重庆市涪陵区一纸箱厂的驾驶员。2013年1月9日,因未完成老板交办的任务,何某挨了老板一顿臭骂。当晚,心情郁闷的何某独自驾车来到长寿区桃花转盘吃烧烤,饭后到附近高架桥下方便时发现一段形似匕首的铁块,恰好此时一位女子路过此处,便起了抢劫的歹意。何某环顾了一下四周,发现周围没有其他人,就上前拦住该女子,将铁块抵住女子腰间,要挟女子将包里的钱拿出来。抢到钱后,何某又发现该女子穿着较为暴露,长得也还算漂亮,于是动了奸淫之心,逼迫该女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子电话报了警,5月7日,何某落网。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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