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辽宁省台安县的李某,在担任台安县某村小学的班主任期间,因涉嫌猥亵儿童,于2012年6月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与同年7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台安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台安县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自2011年担任班主任期间,在教室及图书馆内多次摸班内王某(12岁)的乳房,后来又以取考试卷纸为由将王某带回家中,在其家西屋床上,摸王某的乳房,吮吸王某的乳头,事后威胁被害人王某不要声张。
2012年,李某又数次对班内其他4名女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性骚扰。直到2012年6月份,一名被害女孩的家长知道了此事,找到学校理论,李某的兽性才败露。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朱运德律师 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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