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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毒枭终落网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7/19 16:46:41   阅读:4672

         7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聂正洋、李金富贩卖、运输毒品,封波贩卖毒品,孙姗姗洗钱一案。判决被告人聂正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金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封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姗姗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聂正洋、李金富共谋从云南购买毒品运回重庆贩卖牟利,并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聂正洋负责到云南联系购买毒品,李金富负责在重庆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平分。自2011年3月开始,聂、李二人共同出资5万元左右作为启动资金,由聂正洋从重庆出发到云南省孟连县边境以每粒1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毒品麻古,单独或伙同李金富通过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驾驶租赁的汽车等多种手段将毒品运输回重庆,李金富以每粒25元至27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出去,再以贩毒所得赃款用于下一次到云南购买毒品麻古运回重庆贩卖。二被告人多次采取上述方式购买、运输、贩卖毒品麻古,获取巨额非法收益。其间,被告人孙珊珊知道其男友聂正洋伙同李金富在实施毒品贩卖活动。

  2011年9月中旬,聂正洋携带二人贩毒所得的其中400余万元现金,从重庆驾驶汽车再次到云南省孟连县边境购买了42万粒毒品麻古,李金富随后从重庆驾驶汽车到云南省孟连县接应聂正洋并将该批毒品麻古运回重庆,存放在二人共同出资租赁、聂正洋、孙姗姗居住的重庆市渝州路180号一房屋内,由聂正洋负责保管,李金富分批进行贩卖。同年9月底,孙珊珊在明知聂正洋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将聂正洋交给她的毒品犯罪所得47万元添加3万元以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5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

  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封波打电话向李金富联系购买毒品麻古5200粒。当日16时许,封波与李金富按照约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附近李金富租赁的一辆丰田越野车里进行毒品交易。二人完成毒品、毒资交付以后,公安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封波见状将购买的毒品麻古弃于李金富越野车上欲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李金富和封波,并从李金富驾驶的丰田越野车里查获封波向李金富购买的毒品麻古490克、封波支付给李金富的毒资人民币现金137500元,还从越野车里提取到李金富尚未贩卖的毒品麻古130克,从李金富身上和越野车里提取到人民币现金2.4万元以及购买、运输毒品时为逃避检查所使用士兵证、军官证、部队车牌等。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渝州路180号小区车库内将聂正洋抓获,之后在聂正洋住处抓获孙珊珊。当日,公安人员依法分别对三人的住处进行搜查,从聂正洋住处查获聂正洋、李金富购买以后尚未贩卖出去的毒品麻古15655克,李金富贩卖毒品以后交给聂正洋保管的毒资人民币现金462万余元,二人驾驶汽车到云南购买、运输毒品的加油发票,乘坐汽车、火车的票据,所使用的部队车牌,二人以贩毒所得购买理财产品、汽车、房屋等财产的票据、凭证等;从李金富家中查获尚未贩卖出去的毒品麻古3550克、毒资人民币现金135万元以及31瓶美沙酮溶液。经检验鉴定,从上述查获的毒品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至14.3%不等。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洗钱,又称洗黑钱,指的是将犯罪或其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金钱,经过合法金融作业流程之类的方法,以“洗净”为看似合法的资金。刑法规定:

  一、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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