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青蛙是人类的好朋友,却很少有人知道青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捕获20只以上即构成犯罪,江西遂川一男子就因贪图小利捕捉青蛙卖钱而获刑。7月17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针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黄盛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2013年5月2日19时许(禁猎期),被告人黄盛有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强光头灯(禁用的工具)和塑料编织袋骑摩托车从遂川县枚江乡来到万安县的沙坪镇沙坪村洛富组路边的农田里,利用强光头灯照射的方法,非法捕捉青蛙,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万安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黄盛有非法捕获黑斑蛙共计277只,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深圳朱运德律师团队法律提示: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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