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窃贼也太狡猾了!我当时只感觉到有人在用力推我,但大家都在挤着上车,也没太在意。”日前,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小于(化名)回想起事发时的情景,很是感慨。
小于口中的窃贼姓颜,今年47岁,四川人,曾因在公共场所扒窃,4次被劳教,1次被判刑。今年3月,颜某又一时“手痒”,在公交站台上扒窃一部手机被当场抓获。
2012年8月,颜某来无锡打工,在一家公司做起了勤杂工,月薪2400元。今年3月16日是周末,颜某在家休息。颜某称,自己想买手机,但过年时,钱都给了家里,手头紧张,就一直没买。为此,颜某决定上街上“转转”,看能不能凭自己的“手艺”拿到部手机。
当天,颜某来到火车站附近的几个公交站台寻找扒窃目标,结果无功而返。17日上午,颜某不甘心,又来到火车站附近继续观望。下午4点左右,颜某坐在站台的凳子上等待目标。没过多久,颜某看到一位背着双肩包的女孩在等车,在其上衣右口袋里装着一部手机。颜某紧盯住该名女孩,准备在在其上车时尾随其后。但因为等车人较多,女孩没能挤上车,颜某见状也立即退回到了站台。
十分钟过后,女孩等的公交车来了。颜某急忙挤到女孩身后,用左手挡在右手上面,右手伸进了女孩的口袋内快速将手机偷出。当颜某正欲离开时,被反扒队员抓了个正着。原来16日时,颜某在各公交站台长时间逗留的奇怪举动已经引起了反扒队员的注意,当其第二天再出现时,反扒队员立即提高了警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盗窃的手机价值291元,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今年4月至6月,崇安法院共审理了17起盗窃案件,其中在公交站台上或公交车上扒窃的就占了5起。”法官表示,今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这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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