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246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745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299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78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233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180
非法拘禁被害人教唆传销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7/11 17:10:38   阅读:1301

         今年3月24日中午,被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了4天的江西男子陈某终于找到了脱逃的机会,他趁看管他的人不注意,偷偷地跑到被拘禁的居民楼二楼的阳台,不假思索地跳了下去,尽管在落地的瞬间脚部受伤,但他顾不上疼痛,拼命地跑到附近的街上报了警,警方随即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今天,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案,三名落网的被告人被判处了刑罚。

  陈某是一名电梯安装工,2012年,陈某在广东东莞打工时认识了跟自己年纪相仿且为江西老乡的年轻女子黄晓婷(谐音),并一直保持着联络。今年春节过后,回到东莞打工的陈某收到黄晓婷的信息,信息中黄晓婷表示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并告诉陈某她在浙江平湖市的独山港镇打工,邀约其过去玩几天,之后两人再一同回广东打工。面对美人相约,陈某欣然同意,不久便踏上了“寻爱”之旅。

  3月20日中午12点多,陈某到达平湖南站,黄晓婷与另一女孩李平来车站接陈某,并带陈某在附近的餐馆吃午饭。吃饭时,黄晓婷借口说要玩一下手机,将陈某的两个手机都拿走了。之后陈某跟着黄晓婷她们来到了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集镇的一个出租房。进房后陈某发现,房里除了他还有四名男子,他颇为诧异。随后几人就开始和陈某聊起天来,说起他们是经营志愿销售连锁店的,投资小回报大赚钱快,希望陈某能够投资加入他们。

  很快陈某就意识他们是在做传销,表示不愿意,想要离开。这帮人一看陈某不上当,不肯交钱就想走,立刻翻脸不认人,其中一名叫凌成定的男子恼羞成怒,拍着桌子威胁道:“只要你进了这扇门,就没有选择了,就只能听我们的,否则,弄死你像弄死一只蚂蚁那么简单!”陈某被震慑到,不敢轻举妄动,想要报警,但手机早就被黄晓婷拿走。后来房间里的人越来越多,十几个人轮流给陈某“上课”,讲述销售法、管理制度、奖金制度等等试图给陈某洗脑,陈某碍于威胁一直配合着他们,但始终不肯加入。

  接下来的几天,陈某都未能离开租房,吃饭、睡觉、甚至上厕所都有特定的人跟着,一旦有电话拨给陈某,他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说法说,毫无求救的可能。一旦他走到房门口,就会被坐在门口的男子勒令回房间,丝毫没有逃跑的机会。

  直到3月24日中午,陈某趁这伙人下棋聊天无暇顾及他时,借口说去上厕所,偷偷跑到二楼阳台纵身跳下并报了警。警方当场抓住了在租房内收拾东西准备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凌定成、赵秀波和钟露露,可惜的是黄晓婷、李平等人已经逃走。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朱运德律师
                                                                              联系电话:18926562158
                                                                              http://www.cnbianhu.com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下一篇文章:木马邮件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434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