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90后在某小区张贴小广告被制止,情急之下打人被判赔偿。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张贴小广告人员赔偿损失2500多元。
今年4月中旬,两名90后年轻人王刚、张梅到某小区内张贴(在楼道内涂写)小广告,被小区保洁员张帆发现上前制止,并叫来小区保安刘强对张梅进行说服教育。后双方产生口角并发生扭打,王刚、张梅先后对张帆、刘强进行殴打,张帆的右手、刘强的腰部被张梅咬伤。经法医鉴定:张帆、刘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事后,王刚、张梅被行政拘留。现张帆、刘强将王刚、张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将近3000元。庭审中王刚、张梅对事实认可,但认为张帆和刘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王刚及张梅到某小区内张贴(在楼道内涂写)小广告,被小区保洁员张帆发现后,理应听从劝阻,不应与张帆、刘强发生口角并争斗。在争斗中,王刚、张梅将张帆及刘强致伤,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王刚、张梅赔偿张帆、刘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多元。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朱运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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