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海省西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一起以行政机关发出的信函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该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人应某某称,其丈夫徐某某(已逝)1958年退役到浙江省某劳改大队当民警,同年9月,支援大西北来到青海省某局担任秘书,在工作期间成绩优秀,受到领导的重视,准备提拔。但在对徐某某的政治面貌进行调时,由于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竟造成了徐某某是劳教逃跑犯的冤假错案,并记录在徐某某的档案中。1988年,浙江省某公安局就此事多次对徐某某的冤案进行了澄清,但青海省某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撤销档案中诬陷徐某某是劳教逃跑犯的档案材料。应某某多次要求青海省某局依法撤销诬陷徐某某的档案材料,2012年8月16日,青海省某局给起诉人应某某回复了一封信函,但内容中没有撤销诬陷徐某某档案的决定。应某某对青海省某局信函的内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青海省某局该行为违法。
经审查,城西区院认为,起诉人应某某以被起诉人青海省某局给其的信函为依据,请求法院对该局作出的对徐某某冤案平反纠正的行为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应某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应某某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并造成了不利结果,大多数学法人士都觉得具体行政行为特别难,须知它却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