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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偷盗近亲属按犯罪处理”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6/26 23:00:24   阅读:1426
同居关系中“偷盗近亲属按犯罪处理”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对方价值6340元的黄金首饰卖掉,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铭被新密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7岁的刘铭系河南省新密市无业人员。2010年10月,刘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新密市来集镇的女青年张亚。两个月后,二人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因平日关系甚好,二人在生活花销上并未区别彼此,谁有钱就花谁的。

  去年11月的一天,刘铭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亚的红色首饰袋里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遂偷偷拿走,到新密市一商场门口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回收黄金的路边小贩。拿到钱后,刘铭用所得的钱款到新密市一家游戏室大肆玩耍。

  当天晚上,张亚下班回家发现自己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就到游戏室找刘铭索要首饰,得知首饰被卖掉后,张亚就向刘铭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张亚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刘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经鉴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340元。案发后,刘铭已将卖首饰所得赃款4150元归还给张亚。

  在讯问过程中,刘铭辩称自己和张亚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张亚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东西,二人都有处分权,其行为不是犯罪。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于日前作出判决。

  有人认为,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刘铭已将大部分赃款积极退还了张亚,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刘铭的行为不是犯罪。

  对此,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第一,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铭与女友张亚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显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

  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应妥善保管,避免因财物引发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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