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339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8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83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8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362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405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273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230
同居关系中“偷盗近亲属按犯罪处理”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3/6/26 23:00:24   阅读:1408
同居关系中“偷盗近亲属按犯罪处理”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对方价值6340元的黄金首饰卖掉,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铭被新密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7岁的刘铭系河南省新密市无业人员。2010年10月,刘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新密市来集镇的女青年张亚。两个月后,二人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因平日关系甚好,二人在生活花销上并未区别彼此,谁有钱就花谁的。

  去年11月的一天,刘铭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亚的红色首饰袋里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遂偷偷拿走,到新密市一商场门口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回收黄金的路边小贩。拿到钱后,刘铭用所得的钱款到新密市一家游戏室大肆玩耍。

  当天晚上,张亚下班回家发现自己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就到游戏室找刘铭索要首饰,得知首饰被卖掉后,张亚就向刘铭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张亚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刘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经鉴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340元。案发后,刘铭已将卖首饰所得赃款4150元归还给张亚。

  在讯问过程中,刘铭辩称自己和张亚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张亚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东西,二人都有处分权,其行为不是犯罪。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于日前作出判决。

  有人认为,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刘铭已将大部分赃款积极退还了张亚,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刘铭的行为不是犯罪。

  对此,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第一,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铭与女友张亚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显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

  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应妥善保管,避免因财物引发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
朱运德律师:18926562158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上一篇文章:纸币诈骗,又出新招!
  下一篇文章:权力之所使,滥权之所始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428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