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1年12月19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广宏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被告人丁广宏的判决。
2001年夏天,被告人丁广宏刑满释放后,为了达到控制沙县小吃业在全国各地面厂生意、非法敛财的目的,其伙同他人先后纠集、网罗了被告人黄某辉、章某忠、王某、曹某、郑某川、张某文、陆某森、黄某平、赖某星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被告人丁广宏与林某某的组织、策划下,该团伙先后到广州、深圳、中山、佛山、顺德、厦门、宁波、天津等地争抢面厂,对面厂竞争者及小吃店业主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抢劫、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小吃业主及面厂经营者,称霸一方,攫取了巨额非法收入。2008年后,为掩盖巨额钱财的非法来源,被告人丁广宏一伙逐渐开始在沙县将非法攫取的巨额钱财入股投资某房地产公司、某担保公司及其他行业,寻求转型。该犯罪组织凭借自己长期建立起的恶名及倚仗组织的强势地位,逞强争霸,多次公然在公共场所准备持械聚众斗殴;组织或纵容手下成员多次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或打砸他人财物,给群众造成极大心理强制,许多群众被其非法侵害后,慑于该犯罪组织的势力,有的忍气吞声,有的被迫私了,有的不敢报案,特别是严重侵害了沙县小吃业主合法权益,使沙县小吃业主蒙受重大损失,对沙县小吃行业的从业人员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给沙县各行各业都造成了重大影响。群众社会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广宏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抢劫、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其行为亦构成其他相应的罪名,遂依法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