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者没核实致钱被冒领 需赔偿失主损失
作者: 何正权 许浩
7月28日,家住信阳市浉河区的董某散步时捡到人民币两万元。此后,董某未经仔细核实身份就将钱交给了一名自称失主的中年妇女。7月30日,真正的失主赵某找到董某要求返还自己丢失的两万元钱。当得知钱已被董某给了别人,赵某将其告上法院。昨日,在浉河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董某补偿赵某损失2000元。
【事件】
拾金不昧反被起诉
7月28日晚8时左右,董某吃完晚饭后和家人外出散步时,在路上发现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居然是两捆人民币,还有一张赵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取款证明。董某大致数了一下,里面的人民币约有两万元。想到失主此时一定心急如焚,于是董某在捡到钱的地方四处寻找失主。
不久,一个中年妇女带着一个7岁左右的孩子匆匆忙忙地找到董某,说那钱是她刚取出来给丈夫看病的,由于丈夫心脏病突发,现正在医院抢救,希望董某能把救命钱还给自己,同时自己愿意拿出1000元感谢董某。董某见中年妇女十分着急,而且一直在苦苦哀求,于是在没有仔细核实妇女身份的情况下,就把钱给了她,并拒绝了感谢费。
7月30日,一姓赵的男子找到董某,出示了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取款证明复印件,要求董某返还自己丢失的两万元钱。董某此时才恍然大悟——自己拾的钱被别人冒领了。当董某把实情告知赵某以后,赵某要求董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而董某拒绝赔偿。8月9日,赵某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赔偿自己损失两万元。
【进展】
不辨失主结果赔钱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失主丢失的塑料袋中有证明身份的身份证,很容易辨明失主身份,但因董某没有认真核实,就草率地把拾得物交与他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如果要求董某因此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不利于弘扬我国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也会给社会认知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发挥法律对社会价值的促进和矫正功能,同时由于赵某自己不小心把财物丢失,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董某同意补偿赵某损失2000元。
来源: 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