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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婚案的案中迷案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8/1 22:52:00   阅读:3662

2011年08月01日 15:02:05 来源: 北京晚报
 
 
重婚为骗钱 骗钱为发妻 发妻在牢监

 

插图 宋溪

  作为一名归国女博士,徐某在事业上是成功的,但在婚姻上却是失败的,她被自称为政法大学毕业生的张建骗了数百万元。如今,张建涉嫌犯诈骗罪和重婚罪一案正在法院审理。令人震惊的是,此案牵出一起陈年旧案,张建所骗钱财,有一部分被用来偿还其发妻高亚婷挪用公款的款项,从而使高亚婷在两年前获得轻判。

  徐某的代理人、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的孙爱文律师今天上午告诉记者,徐某已经向检方提起申诉,要求对高亚婷案重新审理,并要求把张建列为高亚婷挪用公款案的共犯。

  案情追踪

  归国女博士被骗婚

  徐某今年30岁,她从小到英国读书,一直到博士毕业。受西方教育影响,她法律意识较强,但婚姻问题一直未解决。正好,精通几国语言的徐某回到国内,从事房地产的跨国中介工作,于是,她借此机会想在国内找个如意郎君。

  经过婚姻介绍所的介绍,徐某于2007年11月认识了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张建。张建是北京市顺义区人,长得仪表堂堂,而且能说会道。缺乏警惕性的徐某很快陷入爱河。在交往过程中,张建以其所经营的公司欠税等各种理由,在1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从徐某处“借”了481万元。

  在和张建共同生活的1年多中,徐某生下了一个女孩。但是,徐某渐渐发现张建有些不对劲,从张建的电话本上,她怀疑“丈夫”还有个家。于是,渐起疑心的徐某找到孙爱文律师,请其代为查实。

  “丈夫”发妻是罪犯

  根据电话本上的线索,孙爱文律师展开调查。很快,谜底水落石出。孙律师查到,张建有家室,其妻子是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原会计高亚婷。张建与高亚婷有一个已经6岁的女儿。

  如果仅仅是张建移情别恋,爱上了徐某,倒也能让徐某松口气。然而,孙爱文律师进一步调查的结果让徐某大吃一惊。原来,高亚婷是一名犯挪用公款罪的罪犯,并于2009年5月15日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09年时,高亚婷年仅27岁。据悉,高亚婷利用担任会计职务之便,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先后挪用本单位410万元公款,分别转入由其亲属经营的北京九地天农科技发展中心、北京荣天速递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归个人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高亚婷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将在案的290万元、冻结的房产变价款及银行账户内120万元钱款发还高碑店地区办事处。一审法院判决后,高亚婷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经二中院法官耐心教育,高亚婷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骗婚原为助妻还赃款

  孙爱文律师介绍说,高亚婷太爱张建了,让她为了张建去死都行。而高亚婷挪用的款项,分别打入张建及其亲戚公司的账户里。

  从时间段来看,高亚婷挪用公款的日期截至2007年10月,而张建到婚介所认识徐某的时间是2007年11月。徐某介绍说,在她和张建交往的时间里,2007年11月到2008年7月,高亚婷还没有被抓。因此,徐某认为,这起“重婚骗财”案的实质,是张建夫妇还不上挪用的410万元公款,为了尽快还上公款,避免被发现,张建采取通过婚介所征婚的方式来骗钱。

  徐某表示,在她举报张建重婚及诈骗后,张建于2010年4月30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词中承认,有一部分钱转到了朝阳区高碑店乡政府。经调查,张建分3次汇入朝阳区检察院290万元,第一次是在2008年7月16日汇入200万元,第二次是在2008年7月24日汇入40万元,第三次是在2008年8月4日汇入50万元。

  网上追逃抓获骗婚男

  调查到这些情况后,孙爱文律师作为徐某的代理人,向警方报案,警方以重婚罪立案,并在抓获张建后取保候审。对此,孙律师提出建议,认为应该以诈骗罪办理。然而,办案机关未予采纳。

  事情出现转机是张建在取保期间畏罪潜逃。警方一看人都跑了,遂以重大诈骗罪立案,并向全国发出通缉令。去年4月底,化名“刘建”的张建被抓获归案。

  今年3月31日,张建涉嫌犯诈骗罪与重婚罪一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按照常理,被骗人的代理人是不参加庭审的。但孙爱文律师提出,此案比较特殊,诈骗的钱财用于归还挪用公款的款项,因此存在漏罪与重罪轻判的问题。在获准出庭后,孙爱文律师在庭上面对被告人张建,着重询问了所骗款项的去向等细节。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法律难点

  所骗款项如何追回?

  孙爱文律师介绍说,这起案件是国内首例。案犯所骗钱财,有290万元是给了司法机关,用于偿还挪用公款案的款项。那么,这笔款项该如何追回呢?

  此前的类似案例中,诈骗的钱财多是归还个人债务等。出台于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表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

  然而,此案的特殊性在于诈骗的钱财用于归还挪用的公款,而挪用的公款能否按普通债权相同对待,追缴回来发还给被骗人?这是此前的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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