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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案承办检察官称足够证据证明女方被强迫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4 9:07:33   阅读:1495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2011年07月01日14:00
 晶报记者 吴欣

  6月28日,宋山木涉嫌强奸案二审开庭,但因涉及隐私法院采用不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仅宋山木方律师甘勇明在开庭后简单接受了媒体采访(详见晶报6月29日报道)。昨日,市检察院二审阶段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接受媒体采访,对宋山木律师庭上提出测谎申请、新证据和辩解观点进行回应,并表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宋山木当时违背了女方意志,应当维持原判。

  【检方回应】

  宋山木方:“掳走”并非山东方言

  检察官:靠方言判断真假依据不足

  因被害人刘某证词称宋山木在自己不肯就范时,打电话威胁要叫“小三”掳走她。二审开庭时,宋山木的辩护律师提交两份书面证据,证明“掳走”为安徽淮北方言,以此证明是山东人的宋山木没有说过威胁的话。

  办案检察官回应称:首先,这两份书面证明落款为两个学校的教授,在证据形式上不合格,出具人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也不清楚。其次,两地方言不同,刘某在做笔录时用自己的方式表述宋山木当时的话,也无可厚非。另外,刘某的代理律师也提出,“掳走”与山东话中的“弄走”发音很相似,刘某完全有可能听错,以方言来判断刘某说了假话依据不足。

  宋山木方:提交单方测谎申请

  检察官:测谎结果不是法定证据种类

  检察官透露,宋山木方在开庭前向检察院提交过测谎申请,当时检察官已经口头拒绝。在6月28日的庭审中,宋山木的辩护律师就此问题详细阐述了测谎的重要性及作用,而法官也当庭进行了口头回应: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测谎结果不是法定证据种类。

  该检察官表示,测谎是通过记录被测试者在回答问题时引起一些生理参量的变化来确定其有无说谎,有科学道理但并非绝对准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测谎只能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辅助性手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检方观点】

  该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当日的庭审上,被害人是否系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宋山木和刘某之间是否“有感情基础”、双方是否存在“金钱交易”,是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他认为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宋山木当时违背了女方意志。

  焦点1

  性关系是否系自愿?

  检方:被害人情绪非常激动、愤怒和痛苦

  检察官表示,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称刘某是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的,但庭上检察机关就指出,从刘某事后的反应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判断她不是自愿的。被害人男朋友和同住女同事的证言和被害人的说法也是一致的。他还表示,强奸案发生没多久,被害人情绪自然处于非常激动、愤怒和痛苦的状态,这个时候她的讲述应该是非常真实的,区别于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有选择的讲述,这从侧面佐证了被害人确实被强奸了。

  焦点2

  是否“有感情基础”

  检方:刘某从没对宋山木表达过好感

  检察官称,庭上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是没有感情基础的。案发前,宋山木与刘某有过交往,但仅限于工作关系,宋山木甚至连刘某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在庭审中,宋山木也承认他对刘某只是单方面示好,刘某从来没有对其表达过好感。事发前,宋山木是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住所的,刘某作为一名涉世未深的女性,难免会畏惧上司。

  焦点3

  是否存在

  “金钱交易”

  检方:刘某从没主动索要金钱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多给了3000元,不排除性交易的可能。

  检察官透露,庭上检方就指出,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只是宋山木单方面的说法。山木培训在工资结算时多给的3000元是宋山木单方面给予的,刘某从来没有主动索要过,所以不能认定为有金钱交易,也不能以此否定之前的强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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