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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宋山木强奸门后时代中国的性信任危机(之二)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3 0:27:12   阅读:7498

 很多法律人士呼吁强奸罪定罪量刑也应人人平等。朱运德律师注意到重庆有一个律师建议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 ”,目的是保护男人和女人的性权力。这些意见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本律师认为没有完全考虑我国国情。我国经历了长期的男权女卑的时期,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女性被性侵犯的比例大大高于男性被性侵犯的比例。男女平等,不是绝对平等。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 ”,从文字上来看“他人”,因为是用男“他”,好像我国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强奸犯多于男性强奸犯。这显然不符合国情,朱运德律师认为可以将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别人 ”更为准确,完全没有性别色彩。退一步讲即使要改为“强奸他人”,也应改为“强奸她人”更为符合目前我国国情。另外建议将强奸妇女作为从重情节。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将以醉酒、麻醉等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作为从重情节,并规定在此情况下强奸由男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更好保护女性的性权利。

《中国刑事辩护网》朱运德律师以法律工作者的名义在此公开建议全国人大启动立法程序,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 ,以全面保护公民的性权利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做如下修改: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她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附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朱运德律师按:面对上述两个受害者,那些认为男人就一定是强奸者的人,不知有何感想?法制的进步需要理性思辨。不管你出于什么目的,辱骂绝不是战斗。我们需要的是你睿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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