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人怀着极度热情关注的宋山木强奸案于2011年6月28日进行了二审开庭。宋山木强奸案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4年。宋山木不服即提起上诉,并提起单独测谎申请,认为自己没有强奸,说被害人刘某是自愿的。从一审判决看,鉴于案发现场没有任何有利的物证直接证明宋山木实施了强奸,法院基于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的言辞证据认定宋山木强奸罪成立。然而宋山木一直喊冤:认为被害人刘某撒谎。到底谁在撒谎?《中国刑事辩护网》创办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认为,宋山木强奸案不是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一场类似南京彭宇案所产生的见义勇为恐惧症一样的副作用:中国性信任危机。
或许你刚才还沉浸在花前月下的幸福之中,或许你刚才还想享受着巫山云雨的快感,但是因为你的女友或者你的性伙伴的事后报警指控你强奸,中国非婚男人拿什么证明自己没有强奸你的女友或者你的性伴侣?
面对像宋山木一样的公众人物,其道德问题在此暂且不予讨论。《中国刑事辩护网》 创办人朱运德律师认为,本案引发民众必须思考的命题是男人有没有性权利?男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性权利?男人如何防范女性性权利的滥用?这些问题,我们的媒体、我们的民众似乎都缺乏理性关注,甚至予以忽略。浮躁之后,人民开始反思,对一些新闻报道、对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进行谨慎的思考。
《中国刑事辩护网》 反思之一、媒体判决先于法院判决是否影响法院断案。宋山木强奸案第一审刑事判决是在2010年12月24日宣判的,在此之前,从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及大型门户网站各种报道都是一边倒,受众只听到了被害人刘某的一面之词,根本没有听到宋山木的声音,而且结论只有一个:宋三木违背妇女刘某意愿,在刘某经期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是十恶不赦的恶棍。该结论在一审判决前国内所有媒体似乎达成了默契,一致认为宋山木强奸罪成立。中国司法需要监督,需要人大监督,需要媒体监督,需要民众监督,但需要依法监督。其中媒体监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督,也就是因为有了媒体监督,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如果在报道中有失公正,就有可能出现媒体审判,也就是法院未审判,媒体先判决的结局。毕竟中国的媒体是党的喉舌,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中国的司法的影响是很大。朱运德律师认为媒体应积极监督中国司法,中国司法也应勇于接受媒体监督,但是媒体要依法、公正监督,特别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宋山木强奸门事件中客观的说一些媒体报道有失公允。
媒体的报道和媒体的判决是否影响了司法判决,只有主审法官知道。如果确有影响,那我们必须反思我的我们倡导的司法独立又在哪里呀?媒体的主要作用就是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还原真相。媒体是主流价值观的引导者。在中国,媒体不仅仅是媒体,它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古有成亦萧何败亦萧何,今有成也媒体,败亦媒体。李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在宋山木强奸门中,媒体从一边倒到趋于理性。2011年6月29日宋山木强奸门诞生地之媒体《深圳晚报》就明显开始在反思宋山木强奸门的媒体报道问题,这篇报道值得一读(详见附件)。但愿这是媒体理性报道公众事件的开始,而不是结束。作为民众的一员,我们需要的是真相,而不是误导。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秤。我一直有种极端的观点:中国的很多刑事或者民事案件假如由民众随机挑选组成陪审团来断案,估计效率性和公正性高于现在的法院。特别是法院执行案件,在人民的汪洋大海中,没有一个老赖可以潜水。执行案件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技术含量,即使我家农村的文盲也会谨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古训。然而现在的执行无缘无故被政治需要。给民众一种感觉法律是可以打白条的,这是对法制的极大伤害。总之,民众呼唤媒体公正,司法独立。
附件:宋山木测谎申请未被采纳
深圳晚报记者 高申现
2011年6月28日下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宋山木强奸案二审持续5个小时才结束。
宋山木律师接受采访。 深圳晚报记者 丁开摄
去年12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另外,法院还判决宋山木赔偿附带受害女子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而宋对此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昨日下午2时30分,该案二审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开庭审理。宋山木在二审法庭上显得“非常激动”,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要求法庭调查事实。同时,此前由宋山木提出与受害人共同接受测谎的申请并未被法庭所接受,而二审最终没有宣布结论。
庭审现场:
法庭没有接受测谎申请
大雨在昨天中午时分便开始不断地下,并持续到晚上,而在此时,引发国内广泛关注的宋山木二审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从昨天下午2时30分开始,该案二审整整持续了5个小时才结束。
昨日下午开庭之前,一辆载着宋山木的车辆缓缓驶入深圳中院之内,宋山木被押下车,在这里,他将提出上诉,从外表看去,宋山木显得比较正常,并非有外界所说的“憔悴之感”。由于宋山木案件不对外公开审理,在深圳中院门口,众多赶来采访的记者都被阻挡在了门外。
就在宋山木强奸案二审开庭前日,有关宋山木向法庭提出“单方测谎申请”的报道便遍布于国内媒体上,他认为,自己在“强奸案”中是“无辜和冤枉的”,其理由源自“受害女性”刘某在去年12月24日的一审开庭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宋山木认为,这些单凭刘某的陈述及他本人的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而作为公诉机关仅仅凭借这些“不完整”的证据链而作出“强奸罪名成立”的结论值得商榷,而决定案件性质的重大事实部分,并无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因此,宋山木在一审当庭大呼自己“冤枉”,并在随后,他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单方测谎申请书》。其申请测谎的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案发当晚,宋山木有无给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恐吓威胁刘某;第二,案发当晚宋山木是否给刘某拍了裸照;第三,当晚蓝色浴巾是否刘某主动铺上的。
在昨日下午二审结束后,宋山木的代理律师甘勇明向本报记者表示,对于此次申请的“测谎”建议,深圳中院暂时没有采纳。问及原因,他说,“这个结论,你应该去问法官比较好。”
他告诉记者说,实际上,在二审开庭中,有关展开对有无必要进行“共同测谎”的讨论占据了很长时间。“双方争论得很激烈。”甘勇明认为,法院可能是觉得“测谎”的结论并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所以认为“这个举动并无必要。”
“至于今后法庭是否会这样做,目前还不知道。”甘勇明表示对此感到有些遗憾,他告诉记者说,提出“测谎”申请是当事人的一种辩护权,这是自己给自己说话的机会,以证明自己“无罪”。“这是一个判断的证据,而在之前的一些刑事案件中,也运用了测谎。这对判断证言证词是有帮助的,并非毫无意义。”
而记者随后查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说,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增加证据:
“掳走”一词并非山东方言
记者看到,在宋山木的《上诉状》中,他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刘某说谎的事实。“5月3日晚上我和刘发生了性关系,但双方是自愿的。刘称其受到威胁、恐吓完全是在撒谎。刘所说的威胁,一是说我给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让‘小三’来掳走她;二是说我给她拍了裸照。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所谓打电话和拍裸照均不能成立。”
同时,宋还认为,刘某的说谎还有:她说床单上滴上了血迹,“所以我拿一条蓝色浴巾垫在她身体下面;她还说当晚发生性关系后5分钟我们就离开公寓了。刘的上述说法均与事实不符,前者被公安机关所做的DAN鉴定所推翻,床单上未检出STR分型;后者被监控录像和考勤记录所否定。监控录像显示我们20:01分进入公寓,考勤记录显示刘某2205分回到公司,从公寓(罗湖区)到公司(福田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我们在公寓里待了有一个半小时。”
昨日下午的二审中,甘勇明说,当庭他们就其中的细节补充了两个证据说明:当时在案件中,“刘某说宋山木给一个叫‘小三’的人打电话,让‘小三’来掳走她”,但他们经过证明“掳走”一词是安徽淮北方言,此外,通过山东师范学院相关人士的证明,“掳走”并非山东的方言(记者注,宋山木是山东人)。“这说明刘某的举证并非案发时的原话,这是她自己说出来的。”
辩论实质:
是“强行”还是“自愿”?
一审判决指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因此,按理法院需要查明的就是事发时上诉人是否违背刘某的意志。而在二审中,关于是否当时案发时,宋山木和刘某发生性行为,到底是“强行”还是“自愿”,成为当庭展开辩论的焦点。对此,甘勇明说,这需要控方来举证。
但是,因为刘某所有受到威胁、恐吓的谎言都被客观证据所否定。因此一审判决只好绕开这一关键事实,在没有威胁、恐吓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在强奸案中,只要妇女表示不愿意,虽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应从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告发情况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的分析。“为此,一审判决依据其对刘某事前事后的表现的分析,得出我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有罪推论。”宋山木认为。
随后,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受害者刘某,但都无法联系上其本人。同时,昨晚7时多,在昨天二审结束后,刘的代理律师也出庭陈述观点,记者在一个门口等待律师进行采访,最后得知,律师已经从另一个门口离开。
律师说法:
媒体审判不能代替司法审判
《中国刑事辩护网》创办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认为,宋山木强奸案从新闻报道、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认定的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值得媒体、司法界、民众反思。
他说,宋山木强奸案第一审刑事判决是在2010年12月24日宣判的,在此之前,从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及大型门户网站各种报道都是一边倒,受众只听到了被害人刘某的一面之词,根本没有听到宋山木的声音,而且结论只有一个:宋三木违背妇女刘某意愿,在刘某经期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是“十恶不赦的恶棍”。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这个案件本身之外,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从另一个方面,在该事件中,媒体之前表现得十分狂热,不少媒体替代了司法,先入为主,以媒体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朱运德指出,之前,媒体和民众在整个事件中都表现出有“不理性”之处,但是如果在报道中有失公正,就有可能出现媒体审判,也就是法院未审判,媒体先判决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