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法官:
您们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夫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许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在开庭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严密的思考,我认为被告人许某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被告人许某的户口本和相关身份资料,可以认定案发前他为犯罪嫌疑人葛昌越(别名“老夏”)看护卖淫女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被告人许某属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991年11月4日出生,2009年11月4日年满18周岁,2009年6月18日至2009年9月6日受葛昌越指使看护卖淫女期间,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
二、被告人许某对被害人被强迫卖淫的事实并不知情。正是因为他年少无知涉世未深,交友不慎而被他人所利用。根据被告人许某、曹涛的讯问笔录可以认定他是经其朋友介绍给葛昌越打工看小姐的,工作前,葛昌越和苏华庭等人隐瞒了被害人韩凤丽和黄永利被强迫卖淫的内情;工作过程中,葛昌越和苏华庭等人也只是告知他负责别让卖淫女跑掉和解决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的纠纷,再加上被看的卖淫女之一刘忠翠本来就是自愿卖淫的,被告人许某这样的小角色很难辨别卖淫女是不是被强迫卖淫的。
三、被告人许某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根据被告人刘忠翠、苏华庭、曹涛、许某的讯问笔录和被害人韩凤丽和黄永利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被告人许某在看护小姐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
四、被告人许某涉嫌违法的时间较短,且没有任何违法所得,情节显著轻微。他仅仅工作了两个多月,从来没有领取过所谓的1500元/月的工资,每天只能获得极少的生活费。
五、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交待了自己和所知其他人的违法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是首次违法,系初犯,而且是个成长于父母离异单亲家庭的法盲,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请审判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为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被别人所利用,并不明知被害人系被强迫卖淫,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够认清自己的错误,悔罪表现明显,其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审判庭秉着教育感化、治病救人的精神,依法对其减轻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给他一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恳请审判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谢谢!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朱运德 律师
日 期:20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