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呈送单位: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委托辩护人: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批准同意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2009年9月29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笋岗派出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4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妻子赵丕霞的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2009年10月15日,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笋岗派出所办案领导批准,朱运德律师和廖华勇实习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根据李某对本律师的陈述及李某家属所了解并叙述的情况,我们认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李某可能不构成犯罪。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也为了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现申请贵局(贵院)批准同意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侯审。理由如下:
2009年9月29日,李某根据其老板张保庆的安排,对铺位进行装修。当时,李某站在人字楼梯上,一手拿着锤子,一手拿着裁纸刀,先拆了三块石膏板,后正准备用裁纸刀刮玻璃胶。突然,有七八个保安,把李某从楼梯上拖下来。然后把李某摁到在地,用拳头和胶棒殴打李某。李某问他们:为什么打我?他们说:老子打你怎么样?打死你老子赔得起。李某在地上乱挥舞着裁纸刀和锤子。然后,李某从地上后,又退到墙角,李某扔掉裁纸刀,拾起螺丝刀。一手拿着锤子,一手拿着螺丝刀,一边叫七八个保安不要过来,一边乱挥舞着锤子和螺丝刀。这是,有个保安拿着一根约2米长的铝合金要打李某,被在场的张保庆及时夺了下来。当时铺子里的环境是因为电灯已被拆了,所以很黑。而且,铺子里有很多被拆下来的比较锋利的钉子、铝合金等金属。场面非常混乱。后来,李某被警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据了解,保安中有一人轻伤。但是李某辩称:我没有故意伤害别人(保安)的故意,保安的伤绝对不是我造成的,很有可能是保安们自己乱战中被自己同伙造成的。另外场地里有很多锐利的钉子和铝合金等金属,也有可能是他们在地上打我时,自己伤的。我可以肯定不是我伤害的,因为当时裁纸刀上是干净的。当时有几个工人和老板张保庆在现场,可以证明我没有伤害保安。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烦请贵领导调查核实。如果上述事实属实,那么李某不仅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且还有可能是正当防卫。另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保安所受伤害是李某直接实施的。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我们认为李某并不构成犯罪;或者说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以犯罪论处。至于保安所受伤害,应根据民法自治原则,完全可以由受害保安自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鉴于本案情况复杂特殊。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也为了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李某的强制措施宜变更为取保侯审,现特申请贵局(贵院)批准同意。谢谢!
申请人:李某
辩护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 期: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