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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新规今起实施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0/2 12:15:22   阅读:965

来源:新华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1日起施行,《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介绍说,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高检院先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还有不同认识。高检院会同公安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联合制定下发了《规定》。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

  《规定》明确指出,审查逮捕以下四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规定》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准备工作,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制作讯问提纲等。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规定》明确了可以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记者 隋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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