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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8/14 16:11:08   阅读:9874
 
  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法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其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8、犯罪单位集体决定自首,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投案自首,或者参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投案自首的,应当视为犯罪单位自首,依法可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29、犯罪单位构成自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自首,应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的规定审查确定。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可以依照《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逃避追究的,不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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