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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8/14 16:11:08   阅读:9873
 
二、关于金融犯罪案件
12、关于非法设计、制造或者非法提供、贩卖、运输假币胶版行为的定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非法设计、制造假币胶版,或者非法提供、贩卖、运输假币胶版的行为,应当按照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时不认定犯罪数额,按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13、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标准。根据《纪要》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法院办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件时,以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较大损失",100万元以上为"重大损失".对于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和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以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为"重大损失",5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损失".
 14、关于《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行为人在实施一宗诈骗行为中,既使用了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又使用了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视其以何种票据、凭证为主,在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中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不同宗诈骗行为中,分别使用了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则应分别认定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
 
15、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6、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7、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8、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信用证诈骗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9、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各该罪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三、关于合同诈骗案件
20、关于合同诈骗案件中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其前提都是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主要标准。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21、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22、关于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单位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数额在5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四、关于单位犯罪案件
23、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当审查检察机关有否指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如果没有指定,应当要求其指定。检察机关坚持以单位犯罪起诉又拒绝指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经通知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对被告单位中止审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审理。
 
  24、犯罪单位在起诉时已被注销的,如果检察机关坚持以单位犯罪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被注销的,裁定对被告单位中止审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审理。
 
  25、单位犯罪后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的,在审判中仍以原犯罪单位作为被告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刑,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高于变更后的单位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26、单位与单位共同犯罪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规定分别处罚。对与单位共同犯罪的个人应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地位、作用,依《刑法》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不能比照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量刑。
 
  27、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同,可以区分主、从犯。但这种区分与责任人员之间原来的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对其中的从犯,可以按照《刑法》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规定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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