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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判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6/20 8:31:12   阅读:2438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日前结合审判实践指出,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并且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法院刑三庭日前就如何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行了简要阐释,指出在这三类案件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最高法院刑三庭指出,首先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对象。对这三类犯罪总体上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要分别案件的性质、情节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把握宽严的范围。在确定从宽与从严的对象时,还应当注意审时度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作出准确判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其次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三类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突破法律界限。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拔高认定。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刑三庭还强调,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阐释举例说明:比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故意杀人、伤害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就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假释的适用,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则可以从宽把握。(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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