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刑事新闻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782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7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5098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9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543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506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435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406
律师建议将性贿赂纳入刑事犯罪弥补空白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2/24 23:26:36   阅读:1477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核心提示:近日高校教授“潜规则”学生的话题成为热点,律师表示,为了考学,教授收取学生钱财构成受贿罪,但与当事女生发生性关系,以目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情况来看,尚不能给予刑事处罚。律师同时表示,期望将来的立法中,能将性贿赂纳入用刑事处罚手段打击的范围。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中央音乐学院七旬教授潜规则女生的消息,引起一阵轰动。有关艺术院校黑幕的话题再次成为业内谈论的热点。最近,又有媒体爆料,艺校女生考上大学后还要陪吃喝,潜规则“黑洞”越演愈烈。女生“献身”教授,是否构成“性贿赂”呢?当权者如果不接受金钱,只“潜规则”,是否能定罪量刑呢?今天,针对“潜规则”,记者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律师,许律师认为,目前法律对“性贿赂”还没有定罪。

记者:许律师,对于高校教授“潜规则”学生,您有何看法?

许昔龙: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重点部署反腐工作,并取得成效。但就高校招生领域而言,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各大高校教授利用升学、论文答辩、工作等教育权力潜规则学生的新闻层出不穷,亟待相关部门积极着手清理这一反腐死角。

记者:我国刑法对这种“潜规则”是否有规定,女生为了达到升学等目的与教授发生关系,算“性贿赂”吗?

许昔龙:如果像媒体所报,为了考博一事,教授收取了女生10万元,这种行为查证属实,教授就构成受贿罪。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其主动向所在学校纪检部门主动交代涉嫌犯罪的经过,有自首情节。

但对于其在收受钱财的同时,还与当事女生发生性关系一节,以目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情况来看,尚不能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受贿罪惩处的方向是物质性利益,对于获取非物质利益问题,目前刑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本案教授与当事女生的性关系或收性贿赂难以界定为物质利益。

记者:对于“性贿赂”,法律界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在什么情况下,“性贿赂”可能被以“贿赂”罪定罪量刑?

许昔龙:浙江省司法机关曾首例判处过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数额的案件,原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丁某获取了大量的工程,在此期间,温某除收受丁某所送与2万余元的财物外,还常被丁某带去嫖娼,费用均由丁某支付,嫖资共计9500元,该案由于丁某在情色场所寻求对象为温某服务,代付嫖资就成了可物质化的利益,而本案当事女生亲自上阵满足教授的淫欲,一时不好用物质化来衡量。

记者:国际上,“性贿赂”是否入罪呢?

许昔龙:反腐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性贿赂是一种权色交易,完全符合该公约中提到的“不正当好处”,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已经不是道德范畴所能调整的,本案该教授的行为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期望将来的立法中,能将性贿赂纳入用刑事处罚手段打击的范围。

相关新闻:中央音乐学院七旬博导主动坦白"潜规则"女生

摘要:2009年8月,中央音乐学院一位70岁博导自曝与一名考博女学生发生肉体关系,并收受10万元贿赂。最终该女学生未如愿上博,老教授遂向校方纪检部门坦白。目前,校方已取消该博导招生、教学和学术的权利。 (本文来源:人民网 )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cnbianhu.com/onews.asp?id=286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涉嫌贩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出无罪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