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网(北京)
核心提示:近日高校教授“潜规则”学生的话题成为热点,律师表示,为了考学,教授收取学生钱财构成受贿罪,但与当事女生发生性关系,以目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情况来看,尚不能给予刑事处罚。律师同时表示,期望将来的立法中,能将性贿赂纳入用刑事处罚手段打击的范围。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中央音乐学院七旬教授潜规则女生的消息,引起一阵轰动。有关艺术院校黑幕的话题再次成为业内谈论的热点。最近,又有媒体爆料,艺校女生考上大学后还要陪吃喝,潜规则“黑洞”越演愈烈。女生“献身”教授,是否构成“性贿赂”呢?当权者如果不接受金钱,只“潜规则”,是否能定罪量刑呢?今天,针对“潜规则”,记者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律师,许律师认为,目前法律对“性贿赂”还没有定罪。
记者:许律师,对于高校教授“潜规则”学生,您有何看法?
许昔龙: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重点部署反腐工作,并取得成效。但就高校招生领域而言,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各大高校教授利用升学、论文答辩、工作等教育权力潜规则学生的新闻层出不穷,亟待相关部门积极着手清理这一反腐死角。
记者:我国刑法对这种“潜规则”是否有规定,女生为了达到升学等目的与教授发生关系,算“性贿赂”吗?
许昔龙:如果像媒体所报,为了考博一事,教授收取了女生10万元,这种行为查证属实,教授就构成受贿罪。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其主动向所在学校纪检部门主动交代涉嫌犯罪的经过,有自首情节。
但对于其在收受钱财的同时,还与当事女生发生性关系一节,以目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情况来看,尚不能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受贿罪惩处的方向是物质性利益,对于获取非物质利益问题,目前刑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本案教授与当事女生的性关系或收性贿赂难以界定为物质利益。
记者:对于“性贿赂”,法律界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在什么情况下,“性贿赂”可能被以“贿赂”罪定罪量刑?
许昔龙:浙江省司法机关曾首例判处过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数额的案件,原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丁某获取了大量的工程,在此期间,温某除收受丁某所送与2万余元的财物外,还常被丁某带去嫖娼,费用均由丁某支付,嫖资共计9500元,该案由于丁某在情色场所寻求对象为温某服务,代付嫖资就成了可物质化的利益,而本案当事女生亲自上阵满足教授的淫欲,一时不好用物质化来衡量。
记者:国际上,“性贿赂”是否入罪呢?
许昔龙:反腐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性贿赂是一种权色交易,完全符合该公约中提到的“不正当好处”,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已经不是道德范畴所能调整的,本案该教授的行为不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期望将来的立法中,能将性贿赂纳入用刑事处罚手段打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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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8月,中央音乐学院一位70岁博导自曝与一名考博女学生发生肉体关系,并收受10万元贿赂。最终该女学生未如愿上博,老教授遂向校方纪检部门坦白。目前,校方已取消该博导招生、教学和学术的权利。 (本文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