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抢劫罪 抢夺罪,盗窃罪
作者: 高新峰
抢劫、抢夺、盗窃是多发性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作出《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指导法院审判工作,但是,抢劫、抢夺、盗窃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时下,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活动,新类型的“两抢一盗”案件大量涌现,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随之而生的法律适用新问题亦困扰着法官,为准确适用法律,笔者试从罪、责、刑角度入手分析,笔者通过典型案例阐释盗抢案件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构成何罪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
例如,盗窃罪的秘密具有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因此即使在客观上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知晓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同时,盗窃罪的秘密具有相对性,是指行为时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即使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事后知晓也应当认为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根据这一解释,轰动一时的“许霆盗窃案”中即使许霆使用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取款,事后银行能够追查到许霆,只要许霆在取款当时银行不知晓,就应当认为是秘密窃取。总之,许霆的行为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在银行当时不知晓的情况下恶意取款,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并非无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例如,丁因为赵六欠3万元久拖不还,十分恼怒,某日将赵六截住索取债务,赵六说暂时没钱还账,丁便对赵六殴打,发现赵六包中有1万余元现金,即将钱抢过抵债,并认为赵六有钱不还故意赖帐,又对其一顿暴打致轻伤,丁构成非法拘禁罪。再如,甲在开会的途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速逃离现场,甲的包中有数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不成立诈骗罪;公司会计刘某将一张面额为5万元的支票交给好友乙委托他取款,乙从银行取款后临时起意想吞下这笔钱,就叫丙将自己痛打一顿,弄出好多伤痕,然后跑到刘某那里说钱被人抢了,乙构成侵占罪;张某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张某又将该财物窃回,当铁路运营部门通知张某财物丢失时,张某要求赔偿,张某构成盗窃罪。甲怀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或对象错误,该错误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故意(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 乙怀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三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或客体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绑架罪,高某威胁李某的行为并不另外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
二、盗抢犯罪转化问题
例如,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上述情形均不构成抢劫转化犯。
三、对罪犯正当权利的保护问题
例如,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