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法暂缓宣告、刑法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而具体到我国,则是特指刑法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来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至于战时缓刑一般的不会发生在和平年代,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却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也称作特别缓刑。
2、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3、减刑:一般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地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地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地制度。
它们之间的区别从定义中已经基本区分开来:
(1)缓刑与假释的区别:假释是在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的,它只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地剩余刑期,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地犯罪分子,却可以适用于被判处较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地犯罪分子。而缓刑则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地犯罪分子。它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2)假释与减刑地区别: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地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地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改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