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波
中国法院网讯 明明是自己开办的存折,再次存钱时却发现存折被掉包,钱也不翼而飞,是自己疏忽大意还是银行审查不严?近日,河南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户状告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原告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6年3月,夏玲玲在银行申办了一张储蓄存折和金穗借记卡。当夏玲玲第二次存钱的时候却意外发现存折上的3000元已不翼而飞。到底是谁的错?夏玲玲认为是银行在办理存折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致使她遭受损失,夏玲玲多次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存款6000元及利息300元。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3月20日,一自称是夏玲玲的男子用伪造的身份证在洛阳市某银行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存折和一张金穗借记卡。同日,该男子以与夏玲玲合作做服装生意为名,让夏玲玲也在银行开办了一张存折和金穗借记卡。夏玲玲如约申办了储蓄存折后,该男子以观看夏玲玲的存折为由,将存折掉包,并要求夏玲玲在存折上存钱,而粗心的夏玲玲当时并未察觉。当日,夏玲玲分两次在已掉包的存折上存入6000元。然而就在夏玲玲存完第二笔钱的时候,却意外的发现先存入的3000元已被别人从取款机上取走。夏玲玲当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定夏玲玲现持有存折是别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冒用“夏玲玲”之名开办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机构没有辨别身份真伪的专门仪器和手段,也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夏玲玲的存款损失是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及他人的欺骗行为造成的,银行已尽了审核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夏玲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