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搜索引擎服务商美国GOOGLE公司于2006年正式启用中文名称“谷歌”,并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而在“谷歌”名称公布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一家名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云山的公司通过了工商局审核,挂牌营业。此后,围绕企业名称,谷歌中国和北京谷歌两家公司纠纷不断,究竟谁是李逵?哪个是李鬼?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在谷歌中国起诉北京谷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系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北京谷歌公司最初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是“古狗”字号,但2006年3月,该项申请未获通过,工商局的理由是“已存在GOOGLE网,古狗不适合作字号”。2006年4月12日,美国GOOGLE公司正式公开发布其全球正式中文名称为“谷歌”,当日下午3点以后,相关报道见诸互联网。同日下午3点50分,田云山申请注册的北京谷歌通过了工商局的网上初审。2006年4月19日,北京谷歌获得营业执照。
此后,两家公司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谷歌”商标,目前“谷歌”商标尚未有核准结果。
2007年开始,北京谷歌多次致函谷歌中国,称对方非法使用谷歌商号,影响了北京谷歌公司的形象,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否则要将对方诉之法院。
2007年11月,美国GOOGLE公司授权谷歌中国对北京谷歌采取法律行动。谷歌中国随后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谷歌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谷歌”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北京谷歌经营的购物网站与google网站在图案、颜色、字体方面相似,鼠标在移动过程中可显示“google”字样,表明被告试图与google建立联系;从“古狗”到“谷歌”,被告连续两次申请汉语中本来没有的生造词语作为字号极不合常理;美国GOOGLE公司发布“谷歌”名称后,田云山立即申请注册北京谷歌,说明田云山不仅知晓美国GOOGLE公司,而且一直在跟踪其中文名称,并有使用其中文名称注册的嫌疑。
一中院认为,GOOGLE公司字号享有较高声誉,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