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逃跑时撞落花盆砸伤他人应如何处理
案情:2006年5月5日凌晨2 时,家住4楼的周某在睡梦中被惊醒,发现有一陌生人正在客厅翻他的手提包,他意识到是窃贼便大喊一声。窃贼从窗口逃跑时撞落了窗台花盆架上的花盆,正好砸在下夜班回家的刘某头上,致刘某重伤,花去了5万多元医药费。窃贼目前尚未被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预见到自己把花盆搁置在窗台上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客观方面给刘某的身体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坠落的花盆属于周某家房子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周某的行为和刘某受伤害的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意见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从本案看,对花盆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周某已经预见到了,并且采取了防范措施,就是在窗台上专门制作了花盆架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所致,花盆是不会自然坠落的。可见,周某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周某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方面说明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适用过错推定,即在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都认为有过错;另一方面,如果能够证明没有过错,即具有免责的理由,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花盆坠落致伤刘某的损害结果,不是由于周某的过错造成的,是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周某在此案件中没有过错,所以周某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情况,致行人刘某重伤的危害结果是由于进入周某家中的盗窃犯罪嫌疑人撞落花盆的行为引起的。入室盗窃犯罪嫌疑人在被周某发现后,从窗口仓皇逃跑时,慌不择路,撞落了花盆架中的花盆,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在当时情况下盗窃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是盗窃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撞落花盆的行为和刘某受重伤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地、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盗窃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刘某的受伤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盗窃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获,对于受害人刘某的医疗费,在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应的规定,可考虑暂时应当由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其他途径给予救济,等公安机关查获盗窃犯罪嫌疑人后再向其追偿医药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毛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