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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6/10 18:42:04   阅读:16842
十分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严惩,严重扰乱了监管秩序, 违背了刑法规定立功制度的宗旨,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立功的认定必须从严把握。实践中要注意,凡被告人从非法渠道获得立功线索的,一律不认定为立功。非法来源的证明责任在司法机关,如没有证据证明立功线索来源非法的, 就应当认定为立功。对于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立功的书面材应当立足于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以有关材料是否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为判断标准。例如,看守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表现的,必须同时提供被检举者犯罪的具体情况。对于只出具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书面证明,不提供或者不补充具体材料,致使法院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依法不能认定立功。

 毒品再犯问题

 毒品再犯的认定问题。

 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是否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毒品再犯,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就此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意见,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应认定为毒品再犯的批复。

 《纪要》之所以作出上述情形认定为毒品再犯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首先,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再犯不是累犯的特殊形式,是对毒品犯罪再犯的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定。只要曾因犯该条所列的毒品犯罪被判过刑,无论何时(不论刑罚是否执行完毕)再犯, 均应适用该条规定从重处罚。其次, 将判过刑理解为包括刑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形,符合严惩毒品再犯的立法目的。对于判过刑的理解,应当是指前罪判决已生效,而不论是否已经服刑完毕。毒品再犯不要求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也不要求本次犯罪与前次犯罪之间有确定的时间间隔。犯罪分子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后,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理应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适用法律问题。

 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是否同时引用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纪要》规定对此情形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这样规定符合刑法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而且有利于羁押部门掌握罪犯的情况,从而避免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罪犯适用缓刑、假释的情况发生。

 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

 毒品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

 由于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双方、承运与托运双方(简称毒品犯罪双方)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纪要》对此规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如果主观上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相互关联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有共同故意的,可以构成毒品共同犯罪。

主犯、从犯毒品犯罪的数量认定问题。

 《纪要》在《南宁会议纪要》“关于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主犯的处罚,补充了按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避免了原来的遗漏。同时,对从犯的毒品数量认定进行了修改,结合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刑法理论,规定对毒品犯罪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多个主犯或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纪要》增加了共同犯罪中存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时如何区别量刑的内容,即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这样规定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也符合量刑个别化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有多名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必须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区分出罪责更为严重者和罪行最为严重者,准确地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并适用刑罚。不能因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因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罪行相对较轻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须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 一般仅限于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毒品案件,且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系毒品再犯、累犯等。

 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充分的反侦查、反制裁准备, 因而在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极难取得证据有效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行为对象系毒品,从而给毒品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两高一部毒品犯罪意见》规定了可以认定明知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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