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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6/10 18:42:04   阅读:16842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刑罚人道主义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出发,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 9 )项规定是兜底性条款,可以包括以上列举以外的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郎执行的情形。

 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运输毒品罪规定了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相同的法定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犯罪情况复杂多样,对运输毒品犯罪如何区别量刑存在一不同做法。有的在数量标准上,将运输毒品罪的处刑数量标准把握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的 2 倍或者 3 倍,有的比其他毒品犯罪多出 100 克左右。《纪要》根据情节轻重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进一步明确规定区分不同类型予以区别对待。一是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泉、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实际掌握的毒品数量标准,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二是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因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三是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四是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之所以对上述第二种情形的单纯运输毒品犯罪在量刑上区别对待,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其一,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只是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在整个毒品犯罪中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其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有所不同。其二,部分运输毒品者是受雇的农民、边民、少数民族或无业人员,并非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卖家。其犯罪动机往往是赚取少量运费,主观恶性一般不大。其三,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

 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

 《禁毒决定解释》第 2 条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是,对于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是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该解释没有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纪要》规定制造毒品还可以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不包括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增加重量而掺杂使假,添加或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行为。《纪要》这样规定,一是符合司法实践中打击制造毒品犯罪的需要。如制造毒品麻古的过程就是以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为主要原料的物理混合加工过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制造麻古、摇头丸等新的混合型毒品的行为定性为制造毒品罪。二是符合制造毒品的立法原意。制造的字面含义是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将原材料加工成器物,自然包括物理方法的制造。三是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制造毒品包括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等一些比较特殊的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如在某种毒品中混合其他毒品等。四是我国加人并已生效的《 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第 1 条对“制造”用语的解释有类似规定。该条第( 9 )项规定: 制造是指所有可能籍以取得精神药物之过程,包括精炼以及将精神药物转变为他种精神药物之过程,亦包括精神药物制剂之配制。第( 6 )项规定: 制剂是指任何不论其物理状态为何,而含有一种或多种精神药物之混合物或溶剂。

 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毒品案件的处理问题

 毒品的含量鉴定。

 《纪要》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毒品进行含量鉴定,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 .这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毒品含量是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情节。毒品纯度的高低是毒品含有毒性成分多少的重要标志,纯度高的毒品流入社会后,其危害性必然大于纯度低的毒品。 2 .有利于量刑平衡。针对毒品含量参差不齐、成分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造成量刑不公。 3.有利于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求,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毒品犯罪的态势辩证地看待含量鉴定,既不能过于苛求鉴定,也不能一概置之不理。对于毒品数量较小尤其是零包出售的毒品犯罪案件,考虑到不会适用重刑,为了诉讼经济、提高效率,只要确系毒品,可以不作毒品含量分析。对于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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