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复核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地把握。因此,在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仍将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做法,针对不同地区毒品犯罪形势的特点,采取适宜、均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搞“一刀切”。同时,通过复核死刑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幅度、相对统一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最大限度地实现毒品案件的量刑平衡。《纪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一是符合目前各地毒品犯罪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符合现阶段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有效地惩治毒品犯罪。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毒品犯罪态势也有明显差异,如云南、广东等地的毒品犯罪发案率明显高于其他地方。如果急于制定全国统一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势必不符合各地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
二是统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须循序渐进。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应当相对统一。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需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此间,各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公布的典型案例,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形势,按照数量加情节的原则,具体把握本地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也会充分考虑各地以往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毒品犯罪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综合判定是否核准死刑。从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的实践看,据此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是可行的。
毒品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
为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纪要》坚持对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了不同类型,归纳和列举了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的具体情形。其中,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等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至(五)项规定可以不受毒品数量大的限制,只要情节严重的,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分别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往往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只要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应当判处死刑;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等,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判处死刑;对于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同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纪要》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毒品犯罪达到实际掌握的适用死刑数量标准,但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其中第( 2 )、( 3 )、( 4 )、( 5 )项规定的内容来源于《南宁会议纪要》中关于审理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
具体讲,第( 1 )项规定的自首、立功情形,分别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第( 2 )项规定的被告人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第( 3 )项规定的毒品掺假情形,因为毒品纯度的不同表明其内含毒性成分多少不同,纯度极低的毒品流人社会后的危害性必然小于纯度高的毒品,所以规定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 4 )项规定的特情引诱情形,因为被告人因受特情的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其主观罪责相对轻些,况且因特情介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会继续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第( 5 )项规定的以贩养吸情形,尽管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查获的全部毒品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用于自己吸食的部分,但是量刑时特别是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其个人吸食的情节。第( 6 )项规定的初次犯罪情形,因为初次犯罪即被查获,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 7 )项规定的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体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从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谦抑性出发,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 8 )项规定的家庭成员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员已被